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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建七**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程*华诉称其在中建七**限公司安庆项目部工地工作时受伤,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原告选择在宜秀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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