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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等与李**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金**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金**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姚**、金**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姚**、金**各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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