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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