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堵美英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堵美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堵美英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堵美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堵美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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