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黄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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