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诉被告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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