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郭**、陈**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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