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卫海军与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海军诉被告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卫海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海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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