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许**、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日以原告已与被告了结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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