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许**、厦门**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罗**与被告许**、厦门**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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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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