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诉被告刘*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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