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付**、吴**诉被告樊建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吴**撤回对被告任想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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