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洪**、叶**与被告洪某某、洪金快、卓**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某、洪**、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0元,由原告叶某某、洪**、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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