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蔡**与被告蔡**、蔡**、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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