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柯**、钟秀诉黄**、杨**、杨**、福建泉**有限公司、南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柯**、钟*与被告黄**、杨**、杨**、福建泉**有限公司、南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柯**、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柯**、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柯**、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88元,由原告蔡**、柯**、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