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美丽与何忠阳、何**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美丽与被告何**、何**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何美丽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美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美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