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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