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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