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与被告谢小龙已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因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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