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邱阿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以欲与被告邱**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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