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与被告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王**以拟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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