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州联合**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明**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漳州联合**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明**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联合**备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福建明**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10月2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联合**备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福建明**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州联合**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福建明**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漳州**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