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蔡云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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