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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卢**、李**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顾**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环宇大酒店斜对面的一家笋收购点做工,因工作内容,顾**与顾**发生争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顾**起诉卢**、李**、顾**损害其名誉,庭审中,顾**当庭陈述卢**、李**、顾**并未对其辱骂,而是另一个老年妇女骂了一个月,起因是因为顾**与顾**之间的矛盾,故顾**主张卢**、李**、顾**侵权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顾**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顾**上诉称,2013年11月至12月上诉人在延平区西芹镇一家笋收购点做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顾**有矛盾,顾**就纠集其丈夫李**以及卢**、罗**对上诉人百般刁难,2013年12月都骂上诉人是猪,给上诉人的名誉造成较大损失,是上诉人精神上收到很大的伤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三被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卢**、李**、顾**答辩称,答辩人根本没有骂过上诉人顾培国。顾**在卢**的收笋店做事。上诉人是其姐姐顾**介绍来做事的。因上诉人不懂得如何做。顾**就教上诉人,但上诉人不听。双方争吵起来,并产生肢体接触。卢**的合伙人罗**就说他们两姐弟吵架跟猪一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查明的事实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上诉人顾**在一、二审庭审中,均陈述系案外人罗*彩骂其是猪,三被上诉人均未对其有辱骂行为。三被上诉人并未实施上诉人所称的侵权行为,故三被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上诉人主张三被上诉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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