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礼丽诉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礼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为84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傅**与被告傅**、傅**、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某某、洪**、叶**与洪某某、洪金快、卓**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甲与叶*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罗**、罗**、罗**、罗**、罗**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蔡**与蔡**、蔡**、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蔡**、蔡**、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黄**、黄**、黄**、黄**与范**、严**、吴**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清媚与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