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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033向礼丽与福建三**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礼丽诉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礼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为84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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