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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