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占美惠诉被告武夷**中学、武夷山**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占美惠于2015年10月15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占美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伊**、占美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吴**、吴**等与余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肖**与浦城县官路乡河村村上溪垅电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陈**与张**、赵**、建阳**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霞浦县**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霞浦县**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连与被告周铭耀、周**、邱**、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林**等与蒋**、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连水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曾广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