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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福**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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