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福**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原告林*连与被告周铭耀、周**、邱**、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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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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