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冬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原告林*连与被告周铭耀、周**、邱**、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林**等与蒋**、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生妹、曹*等与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张**、林**、林达义与蒋**、蒋**、陈**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杨**、王*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某平、华*平诉被告黎某林、李*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2
徐某某诉余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诉被告方发国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0
胡**诉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