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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冬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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