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熙诉被告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熙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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