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李**、占团娇、福**六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的法定代理人杨**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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