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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赣州赣**命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赣州市于都赣闽砂石供应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主体资格,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应予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提供准确的被告后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退回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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