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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罗某某、罗**、颜某某、陈**、吉安市**中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罗**、颜某某、陈**、吉安市**族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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