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罗**、颜某某、陈**、吉安市**族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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