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花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友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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