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王**与宋**、曲**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张**与胡**、胡晋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孙**与薛**、哈尔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庞**与蒋同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何**、迟世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学艺与谢风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