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维社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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