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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