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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孙**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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