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宋*与被告山东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134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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