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赵**、郭**诉被告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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