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王圣*、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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