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张*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与苗和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润置地(山东)物**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兰*甲与兰*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刘**、高**、董**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于德兴诉王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