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苗和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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