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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