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丛*与刘**、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冯**、山东万**威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闫*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济南**火车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陈*与解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