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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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