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莲诉被告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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