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开竹与被执行人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乳经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依法执行,因宋**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宋**的存款6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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