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开竹与被执行人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乳经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依法执行,因宋**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宋**的存款6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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