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济南**火车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丛*与刘**、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陈*与解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冯**、山东万**威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刘**、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