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陈*与被告解孝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陈*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丛*与刘**、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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