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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