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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