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民法院(2011)威*一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原审原告于培滋于2015年2月23日因病死亡,乳山市**村民委员会证实:于培滋与李**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于玲*、一子于均刚于2010年1月9日因车祸去世,于玲*及于均刚之代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执行款由李**全额领取。现申请执行人方及被执行人方已互相履行完毕其应尽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威海**民法院(2011)威*一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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